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73225 证券简称:海贤能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外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
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事由;
2、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
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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