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1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雷霆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3 年 4 月 21 日
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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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称“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 9:30,由
公司董事长翟健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经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以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 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就《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审议,根
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均为关联方,因此不适用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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