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0
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特种橡塑”)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于 2023 年 5 月8 日前往公司会议室进行了补充的现场确认。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口头证言是真实有效的,且均
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9:00 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届时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查显明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见证程序存在瑕疵,但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进行了补正确认;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有 5 名,代表股份总数 2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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