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232 证券简称:百诺环境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核心员工认定、《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二、关于核心员工认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5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胡亚琴等 4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
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书面异议。
(二)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上述 4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同意将《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三、关于《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激励计划,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公司发生上述“(一)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激励对象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健全、完善了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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