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8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73233 证券简称:睿高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公告编号:2024-025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利于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及管理,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25
特此公告。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丁茂国、申屠宝卿、袁丽华
202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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