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3238 证券简称:三明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鹿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
书【(2025)冀 0110 民初 4274 号】,双方达成一致调解。调解结果如下:一、被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石家庄振西实业总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共计 4,096,909 元(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600,000 元、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180 万元、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
告 1,696,909 元;二、原告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15 日前、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
2028 年 1 月 31 日前分三次为被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三、若被告未按上述协
议约定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若原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为被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义务,则原告应给付被告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五、原告在办理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城角街交口西北角泰金大厦(原西城国际)六套不动产登记证书时,所需缴纳的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工本费均由被告承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如有上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
公告编号:2025-040
自负担; 六、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 41,253.38 元,减半收取20,626.69 元,由被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石家庄市振西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三明股份与原告签订了《“西城国际”购房合同》,约
定购买原告坐落于槐安西路城角街交口西北角西城国际 B 座 18 层 1801-1806,
总价款 11,758,054 元。三明股份已如约交付 70%购房款,剩余 30%房款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申请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后原告因该房产不满足办理按揭贷款条件,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导致三明股份剩余 30%房款未能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 4,096,909 元购房款;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9,761.74 元(以 4,096,90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
准,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等费用被告负担。
诉讼理由:
原告依约交付房屋,被告尚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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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
书【(2025)冀 0110 民初 4274 号】,双方达成一致调解。调解结果如下:一、被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石家庄振西实业总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共计 4,096,909 元(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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