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240 证券简称:控碳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控碳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控碳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控碳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披露”是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三)重大事件;
(四)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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