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16
2022 千佑非证字第 006 号
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释义......2
一、《反馈问题》意见 2 ......5
二、《反馈问题》意见 3 ......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盛泉科技、
指 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公司
盛泉集团、发行对
指 盛泉集团有限公司
象、认购人
盛泉养生旅游、标的
指 荣成盛泉养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标的资产
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股票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定向发行
《公司章程》 指 《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票定向发行说 《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股
指
明书》 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荣成盛泉
《股份认购合同》 指
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理办法》
《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发行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本所 指 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
东审会计师 指 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审评估师 指 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关于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反馈意见 指
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科技””的委托,作为其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成盛泉科技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属于《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提及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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