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249 证券简称:吉麻良丝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5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述财务资助,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份)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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