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249 证券简称:吉麻良丝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3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任期
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会、公司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六条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应由发起人推荐,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换届时,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不
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
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