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本规
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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