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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6:44:01 股吧网页版
科蓝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就担
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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