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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7:12:21 股吧网页版
科蓝环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
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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