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召 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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