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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科蓝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虽不足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如有)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如有)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如有)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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