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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5:33:48 股吧网页版
绵实股份: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88 号中航国际广场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610094
16/A, AVIC International Plaza, 88 Jiaozi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610094
电话:86-28-8621 1976 传真:86-28-8621 1976

【特别提示】

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本所对本事宜及本事宜所涉法律法规的基本认识和理解。但对于本所观点,在诉讼/仲
裁时本所并不能肯定能得到或完全得到受案法院/仲裁机构的支持。

本《法律意见书》具有保密性、特许性和隐私性,仅供指定的收件人参考。未经本所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
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所承办律师联系。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伦文德律意见【2026】5018 号
致: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委托,就贵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根据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司陈述的相 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贵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

1.《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以下简称“《章程》”)

2.《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3.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议案”)

4.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绵实股份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议案”)
5.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以下简称“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6.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审计报告>及附注的议案》(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议案”)

7.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告>的议案》(以下简称“2026 年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8.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9.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

10.股东授权委托书

11.股东会会议签到表

12.股东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与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贵司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为真实的;除非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矛盾或构成补充的其他有效文件。

2.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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