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绵实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绵实股份”)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 1000 万以上或 3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含)的,以及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向股东借款的,或由股东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或股东承担其他重大责任的对外投资项目。(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决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本章程及本章程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所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在以下情形的对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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