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维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绵实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绵实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绵实股份”)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利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网络投票、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 1000 万以上或 3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含)的,以及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向股东借款的,或由股东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或股东承担其他重大责任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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