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20 15:38:02 股吧网页版
恒爱电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0


证券代码:873260 证券简称:恒爱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 合法权益,规范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定,制订本章程。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形: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
联方提供的担保;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
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上述
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
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
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