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4 15:38:23 股吧网页版
恒爱电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3260 证券简称:恒爱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仪征市陈集镇兴业路 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0 万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当就注册资本额的变
更事项做出相应的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元器件加工、生产、销
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于公司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发行的
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