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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6:40:44 股吧网页版
联通智控: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则的规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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