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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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本制度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为股东会、公司职工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由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即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和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监事会副主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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