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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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应促使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职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主要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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