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873270 证券简称:创兴精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创兴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或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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