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278 证券简称:三和朝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合法、合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三和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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