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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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4 月 3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名,均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06.9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54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706.9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706.9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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