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3280 证券简称:秦燕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上发布《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8),由于该公告内容存在错误,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更正内容主要涉及《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的扣税说明:
更正前:
(1)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5.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原因导致中国结算在派发时无法代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于股东自行协商税款缴纳事宜。
(3)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更正后:
(1)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15.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85.00 元。 (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4-019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详细更正内容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对上述更正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秦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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