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2F20180139-00002号
致: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贵公司之间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02F20180139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现就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改的内容仍然
有效。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1:请公司说明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了塔波尔自《法律意见》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与塔波尔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细账、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财务报表;2.查验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3.查验了塔波尔、塔波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等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挂牌条件。
二、《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1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下列事项:(1)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至今,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至今,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
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了塔波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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