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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1 16:08:01 股吧网页版
明通集团: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1

证券代码:873284 证券简称:明通集团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闵 0213 民初 416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
上诉状》,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作出终审
判决。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闽 2 民终 2218 号;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0783 元,由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案,经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2)闵 0213 民初4169 号案件,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及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告编号:2024-00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8006.56 元以及相应利息计利息(以11508006.5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鉴定 费645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8166.58元”;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总工程款错误。明通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应为 1716.8191万 元 ,一审认定工程款总额为 12895388 元有误。鉴定单位在计价过程中将工程单价下浮 15%,导致少计算总工程款。

1、电气包合同总价中还应增加 3.61 万元,鉴定机构仅根据被上诉人意见,在无争议项目中扣除 3.61 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明通公司对该项目早已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故而该款项应计入总工程款中。

2、明通公司施工中的甲供材价款应增加 358.99 万元。因被上诉人不提供甲供材料品牌,应按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计价方式进行认定,按现场实际采用品牌的价格计取,该项应增加造价 358.99 万元。

3、一审判决错误采用《鉴定意见书》中的 3%税率,实际应采用福建省规定使用 9%税金,一审判决少计算 34.56 万元税金,该款应计入工程总价中。

4、鉴定单位虽确定人工费因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 0.5 倍,但却未按规范规定的人工费计费计算,依据规范人工费同样应取费,故该项增加 18.4 万元。
5、一审判决少计算机床灰调和漆价款 17.6 万元。明通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机床灰油漆采购价为 23.5 元/kg。根据油漆购销合同及发票可得知采购价为
20 元/kg, 加上运费机床灰油漆价格 23.5 元/kg 属于合理价格。机床灰油漆应
按照定额规定采用实际采购价格计入,该项核增造价约 17.6 万元。

6、《鉴定报告》 “七、鉴定中情况说明”中“属于变更的项目,合同没有单价或没有类似单价的以项目所在地当期的定额计价,有信息价的材料和机械都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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