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2:48:20 股吧网页版
鲁铭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286 证券简称:鲁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山东鲁
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

准,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应及时报母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备
案;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风险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但保的可执行
性;

(四)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
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七)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

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
容:

担保申请书: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附件资料: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
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对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