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1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73289 证券简称:合安气体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合安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陆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3 月 8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3 月 5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陆辉 其他(股东) 股东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收购信息披露违规、股票交易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9 月 21 日,陆辉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合安气体股票 552,500 股,其
持股比例从 23.47%增至 25.0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述股权变更构成挂牌公司收购。截止目前,收购人陆辉尚未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及法律意
公告编号:2024-005
见书。
2023 年 9 月 22 日,陆辉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合安气体股份 150,000 股,持股
比例从 25.00%减至 24.58%。2023 年 11 月 22 日,陆辉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职务,并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卖出合安气体股票 2,272,500 股,持有合安气体股
份比例从 24.58%变动为 18.2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陆辉作为收购人,未就上述事项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收购信息披露违规。
陆辉大宗交易发生于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及最后一笔买入合安气体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票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现委托挂牌公司合安气体的主办券商金元证券,向股东陆辉转达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对陆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陆辉应当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股东陆辉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05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各股东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再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陆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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