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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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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