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股票股利的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现金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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