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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7 19:40:40 股吧网页版
创达新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7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
司资金被占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 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如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并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
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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