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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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秦臻律师、蔡雨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统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7 日 9: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201-1
号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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