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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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6
第二节 正文 ...... 8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0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 3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7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38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40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9. 其他问题...... 40
第三节 签署页 ...... 6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5 年 1 月 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5 年 6月 30 日期间
基准日 指 2025 年 6 月 30日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法律意见书》 指 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
《招股说明书》 指 申请文件上报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无锡创达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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