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答复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A453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接受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新材”或“公司”或“发行
人”)的委托,对公司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22 年度、2023 年、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2022 年度、2023
年、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核)。创达新材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资料,本所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计(核),并已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核)报告。
根据贵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对贵所要求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
注: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回复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3.关联交易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无锡绍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及原料的贸易,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2023 年 11 月,发行人向无锡妙阳转让了其15.01%的股权,持股比例降至 4.99%,使其成为参股公司。(2)发行人同时存在向无锡绍惠及其关联方上海晟一等的购销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无锡绍惠及
采购金额分别为 508.76 万元、614.55 万元、846.45 万元,2024 年无锡绍惠成为
发行人第五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 1)说明无锡绍惠设立的背景,结合无锡绍惠的历史股东、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历次处置无锡绍惠股权的对手方、原因及合理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真实处置了无锡绍惠的股权,是否仍实际控制无锡绍惠。(2)说明历次股权处置的价格确定依据、具体支付安排,结合股权转让时财务状况、评估审计情况等,分析处置价格的公允性。(3)说明报告期各期向无锡绍惠及其关联方销售及采购的起始时间、产品具体内容、用途、金额、数量、占比及终端供应商/客户,购销产品是否存在重合情形,逐项说明该类交易的商业背景与合理性,报告期内向无锡绍惠采购金额逐年增加、通过无锡绍惠而非直接与终端供应商/客户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开市场报价或第三方价格说明采购及销售价格的公允性。(4)说明前述交易中是否存在只向发行人销售/发行人只向其销售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说明该类交易的必要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独立性的影响。(5)说明发行人与无锡绍惠存在重合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名称、交易内容、收入及占比,说明是否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混同的情形,是否共用销售渠道,无锡绍惠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情形。(6)发行人向无锡绍惠及其关联公司采购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原材料,是否存在其他第三方供应商,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及关联采购存在依赖,如是,对相关风险进行风险揭示。(7)报告期内向相关主体同时销售并采购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向无锡绍惠销售产品和原材料的终端客户情况、定价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为独立购销、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8)逐项说明前述关联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认定的特殊交易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完备,信息披露是否及时。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披露完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2-18 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提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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