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充分考虑了经济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5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考核依据和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的考核依据和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公司董事会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是在充分考查该事务所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做出的,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遵守《公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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