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5 证券简称:工源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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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
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八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三项中 1、2、3 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判断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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