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5 证券简称:工源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涉及前述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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