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3301 证券简称:骏峰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已判决,未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随州分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陈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胡翠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骏峰能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1.2023 年 8 月 21 日,被告骏峰能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2023 年随州借字 082 号),约定:被告骏峰能源公司向原告借款 400 万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止,借款利
率为 3.55%,按季结息,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在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原
告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向被告骏峰能源公司支付了上述 400 万元借款,被告骏峰
能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截止 2024 年 8 月 7 日,还剩本金 400 万
元、利息 36288. 89 元。
2.2023 年 12 月 12 日,被告骏峰能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2023 年随州借字 145 号),约定:被告骏峰能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 万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止,借款
利率为 3.55%,按季结息,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在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向被告骏峰能源公司支付了上述 2999461.18 元,被告
骏峰能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截止 2024 年 8 月 7 日,还剩本金
2999461.18 万元、利息 26146.78 元、罚息 1597.5 元。
3.2024 年 1 月 15 日,被告骏峰能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2024 年随州借字 010 号),约定:被告骏峰能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 万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止,借款利
率为 3.45%,按季结息,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在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原
告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向被告骏峰能源公司支付了上述 2999493.3 元,被告骏峰
能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截止 2024 年 8 月 7 日,还剩本金 2999493.3
万元、利息 27212.07 元。
2022 年 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陈建、胡翠梅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被告陈建、胡翠梅自愿为被告骏峰能源公司对原告与被告骏峰能源公司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金
额 1000 万元,担保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 年 12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陈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
建自愿为被告骏峰能源公司对原告与被告骏峰能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金额 1000 万
元,担保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2 年 1 月 2 0 日,原告与被告骏峰能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
定被告骏峰能源公司自愿以位于随县厉山镇星炬村的厂房及配电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随县不动产权第 0001403 号、鄂[2021]随县不动产权第 0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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