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关于对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 0148 号
关于对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0148号
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骏峰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5]第 0417 号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所述,湖北骏峰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公司之间以前年度存在大额的非经营性资金拆借情况,本期尚未完全纠正,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骏峰科技公司应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40,209,683.73 元。
我们无法就骏峰科技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合理性及可回收金额的准确性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上一报告期湖北骏峰与湖北骏桥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骏盛能源有限公司和湖北壹顺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金额较大的资金拆借,其中湖北壹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和骏峰科技公司的办公地址一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8,208,900.00 元,本期款项已基本归还,截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116,981.12 元。但我们仍然无法就湖北骏峰是否与以上单位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 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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