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CHENGYU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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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3356788 邮编:100073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澄宇审字(2024)第 0089 号-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玛股份”)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澄宇审字(2024)第 0089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之 5”所述,截止 2023 年
12月31日,捷玛股份预付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余额15,303,765.08元,占资产总额的 4.17%。截至审计报告日,捷玛股份与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仍在商讨中。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的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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