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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9:33:42 股吧网页版
捷玛股份: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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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 2025 第 0039 号
致: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捷玛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捷玛股份《公司章程》”)、《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捷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捷玛股份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捷玛股份董事会提议召开,捷玛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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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捷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举行。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聂保华主持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经查验,捷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捷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捷玛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审议《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八)审议《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九)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提名寇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捷玛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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