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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于2019年4月16日收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立即组织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宝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挂牌律师”)以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1.请公司说明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财务人 访谈记录

员进行访谈

列表分析报告期内及申报文件签署之日

2 至申报审查期间其他应收款余额表、关 其他应收款余额表、关联方往来余额表

联方往来余额表

检查公司报告期内及申报文件签署之日

3 至申报审查期间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 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行流水

行流水记录

4 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占用公司资金 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

的承诺书

2.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针对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情形,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和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的程序:询问公司高管与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取得公司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的往来款项明细账和银行流水记录,经过核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和律师未发现公司发生占用资金的交易行为。
同时为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文忠于2018年12月签署如下《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规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的任何资金、资产;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赔偿一切损失。”

3.发表结论性意见

经主办券商、挂牌律师及会计师核查,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主办券商、挂牌律师及会计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有关条件。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管理层访谈 访谈记录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2 查阅网上信息公示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与查询平台等公示信息

3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 《个人信用报告》、《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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