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4
关于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关于公司章程。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未进行备案,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在工商机关备案落实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关于披露事项。公司在公转书中披露:(1)无锡星与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性质为法人;(2)前十名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出资情况未标注单位;(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住所、负责人等事项信息。请公司检查公转书相关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并进行更正披露。
3.关于个人卡。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规范情况,公司补充披露。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及《公开
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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