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于2019年5月14日收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立即组织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宝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挂牌律师”)以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1.关于公司章程。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未进行备案,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在工商机关备案落实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查阅公司三会文件 机构股东公司三会文件
2 访谈公司管理层人员 访谈记录
3 查阅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4 查阅《公司备案通知书》 《公司备案通知书》
2.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实际生效的《无锡奇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同意另行签署工商版的章程仅作工商备案之用,不替代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
2019年3月15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且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按照工商机关窗口指导要求进行修订,并在主管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且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按照工商机关窗口指导要求进行修订,并在主管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
公司根据工商机关窗口指导对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做出如下
修订:(1)原有“工商”更改为“登记机关”;(2)删除原有“副经理”;(3)第一百四十二条由“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更改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1名,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1。”
根据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称“无锡审批局”)于2019年5月6日出具的《公司备案通知书》 ([02030714]公司备案[2019]第05060002号),《公司章程》的备案已经无锡审批局核准。
3.发表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已将实际生效的《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关于披露事项。公司在公转书中披露:(1)无锡星与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性质为法人;(2)前十名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出资情况未标注单位;(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住所、负责人等事项信息。请公司检查公转书相关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并进行更正披露。
回复: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2 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信息
2.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前十名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是否存
序 持股比例 在质押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股东性质 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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