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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5 17:09:21 股吧网页版
协同轴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5


证券代码:873310 证券简称:协同轴承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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