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层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A190143zhx2019-0028号
致: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铭丰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审核、查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内核要点》”)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内核要点》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就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公司己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股票挂牌相关条件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义...........................................................................................................................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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