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层
二〇一九年六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A190143zhx2019-0028-1号
致: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铭丰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了A190143zhx2019-0028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17日下发的《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出具A190143zhx2019-0028-1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正文........................................................................................................................... 3
一、《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1题................................................... 3
二、《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2题................................................... 3
三、《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4题................................................... 5
四、《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6题................................................. 14
五、《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9题................................................. 17
六、《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10题............................................... 20
七、《反馈意见》“三、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21
正文
一、《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1题
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科目余额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自公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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